摘要:每人2000元!石家庄这项补贴开始发放!符合这些条件可领/河北全面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不用再回户籍地办理了!/车主注意!石家庄1区部分路段实行禁停!具体位置看这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1月8日起,正式施行!/传控门诊4、9价HPV疫苗开始预约!/石家庄4大项目新获5张预售证 涉及保利天汇、原河云墅等/新华区发布征地公告 拟征收三旧村地建设北部片区基础设施/车主请注意!这些品牌和批次的车辆紧急召回!/我国新一代“人造太阳”等装置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将上涨!油价调整于今天晚上12点开启/因断交施工!石家庄市公交22路、36路等4条线路临时调整/最新消息!202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这些考点暂停举行。
10月24日星期一
农历九月二十九
石家庄:晴 11℃~22℃
天气
今天白天,全省晴间多云。
今天夜间到25日,保定、廊坊及以南地区多云转阴,其中保定、石家庄、邢台和邯郸四个地区的西部有小雨或零星小雨,其他地区晴转多云。
25日夜间到26日,全省阴,北部地区阴有小雨,其中坝上地区有雨夹雪。
》》每人2000元!石家庄这项补贴开始发放!符合这些条件可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 266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8)3号)要求,今年我市2023届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于10月-11月开展,为做好有关工作,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贴对象
对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本人系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学年毕业生参照执行。
补贴标准
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申报材料
(一)《____届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二)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
(一)毕业生携带申报材料向所在院校申请。
(二)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名单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校需在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上申请求职补贴。
(三)人社部门对院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开具正规发票报送人社部门。
市内五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审核工作,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其他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市人社局负责驻石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审核工作。
相关要求
(一)各驻石院校要合理安排学生填报材料,并认真做好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初审、公示、上报工作,负责申报材料的存档工作,以备后查。
(二)各驻石院校请于11月14日-11月18日将求职补贴申报材料加盖学校公章,花名册附电子版一并上报人社部门。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求职补贴相关工作,确保 11月底前完成求职补贴发放工作;要及时对求职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28日前将总结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和发放清单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河北全面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不用再回户籍地办理了!
2022年10月1日起,河北省全面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婚姻登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河北省居民的,可以选择省内任何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省内通办条件
婚姻登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登记地所在市户籍的,只需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材料;
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均非登记地所在市户籍的,除应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本市域内的有效居住证。
其他情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应继续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地点仍为省民政厅确定的14个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离婚再婚的当事人应提供离婚证、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丧偶再婚的当事人提供丧偶证明;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烟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车主注意!石家庄1区部分路段实行禁停!具体位置看这里
栾城区部分路段实施禁停管控措施
为创造栾城区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对栾城区部分路段实施禁停管控措施。
一、栾武路(新开大街-太行南大街)实施全天禁停;
二、栾武路(太行大街-石栾南大街南侧)、栾武路(兴安大街-柴武大街段)、宏达路(兴安大街-柴武大街段)、宏远路(兴安大街-柴武大街段)实施潮汐停车管理模式,19:00-8:00为停放时间,8:00-19:00为禁止停放时间。
三、华兴街(惠源路-栾武路段)、泰安街(惠源路-栾武路段)实施潮汐停车管理模式,19:00-8:00、11:00-14:00为停放时间,8:00-11:00、14:00-19:00为禁止停放时间。
石家庄市机动车违法停车严管路段
此前,石家庄已有47条道路设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以下简称“严管路段”),具体严管路段如下:
严管路段
1、槐安路(西二环-东二环);
2、裕华路(西二环-东二环);
3、中山路(西二环-东二环);
4、中华大街(宁安路-南二环);
5、维明大街(中山路-槐安路);
6、平安大街(和平路-槐安路);
7、建设大街(和平路-槐安路);
8、友谊大街(和平路-槐安路);
9、和平路(中华大街-体育大街);
10、体育大街(和平路-槐安路);
11、建华大街(和平路-槐安路);
12、育才街(和平路-槐安路);
13、红旗大街(裕华路-槐安路);
14、建胜路(东三教街-平安大街);
15、工农路(维明大街-红旗大街);
16、福裕街(建国路-槐安路);
17、师范街(中山路-裕华路);
18、新石南路(红旗大街-石铜路);
19、泰华街(和平路-中山路);
20、苑东街(中山路-裕华路);
21、京广东街(汇吉路-新石中路);
22、京广西街(新石中路-南二环);
23、支农路(维明大街-槐安路);
24、东风路(桥头街-平安大街);
25、虹光街(合作路-新华路);
26、新华路(西二环-中华大街);
27、联盟路(西三庄街-农机街);
28、合作路(西二环-友谊大街);
29、红军大街(和平路-市庄路);
30、水源街(新华路-和平路);
31、新合街(合作路-新华路);
32、市军路(红军大街-火车北站广场);
33、市庄路(泰华街-红军大街);
34、范西路(建设大街-东大街);
35、东大街(中山路-裕华路);
36、青园街(和平路-裕华路);
37、富强大街(裕华路-南二环);
38、塔南路(体育大街-富强大街);
39、东岗路(建设大街-体育大街);
40、珠峰大街(中山东路-学苑路);
41、祁连街(和平东路至槐安东路);
42、湘江道(珠峰大街至太行大街);
43、学苑路(天山大街至昆仑大街);
44、工业大街(丘头路-石炼宾馆门口);
45、清源大街(丘头路-纬二路);
46、宽亭大街(丘头路-纬二路);
47、中纬路(红房街-矿市北街)。
严管措施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现场执法、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等方式,依法处罚机动车在严管路段违法停车行为,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拖移车辆并予以处罚。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规范停放车辆。实施时间自2022年7月25日零时起施行。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1月8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住房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8日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有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设区市和市辖区关于维修资金管辖范围的划分,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探索建立资金市级统一管理、区县经办业务的维修资金管理新模式。
第六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优化维修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与楼盘测绘、房产交易等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逐步实现可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媒介完成维修资金自助交存、收取票据、事项表决、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功能。
第二章 维修资金交存
第七条 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小区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八条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十条 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以下统称“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办理程序如下:
(一)业主或业主委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额核定登记。
(二)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项目)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行核定。对确认资料无误的,自受理核定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向交存人、开户银行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对资料有误的,自受理核定登记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重新申请核定登记。
(三)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银行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或专用电子票据。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鼓励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交纳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划转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维修资金的决定、维修资金管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业主大会应当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同步纳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管。
(三)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经依法讨论决定继续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业主大会向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此项职责。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有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及时提出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维修项目概况、维修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建议、形成使用决议,并确定具体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使用决议,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1.使用维修资金申请;
2.业主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形成的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
3.委托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维修施工合同;
5.维修费用的工程进度结算材料。
(五)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确定拨款方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业主大会、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因出现危及房屋安全或人身及财产安全、漏雨、排水、消防、电梯等紧急事项需要立即对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紧急维修情况说明以及使用方案,向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确定拨款方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4.维修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使用方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紧急事项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依法申请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组织协调解决维修中的有关事宜,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数额,项目维修资料应予保存。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
第二十七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交同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可以随时查询。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销售类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交存维修资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类保障性住房,采取在商品房中配建方式的,产权人应交存维修资金;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产权人应承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可不交纳维修资金。
按规定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保障性住房,交纳和使用管理方式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的商品住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2月2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1〕788号)同时废止。
》》传控门诊4、9价HPV疫苗开始预约!
HPV线上预约须知
预约时间:
2022年10月24日 上午10:30开始
预约数量:
疫苗数量价格
9价HPV三针剂10份3999元/份(含3针9价HPV疫苗)
9价HPV单针剂10针1333元/针(含1针9价HPV疫苗)
4价HPV三针剂50份2499元/份(含3针4价HPV疫苗)
4价HPV单针剂30针833元/针(含1针4价HPV疫苗)
预约方式:
“长安传控健康”商城线上抢购
预约须知
1、本次预约的接种门诊为长安传控门诊(长安区栗康街29号,市疾控北行10米/勒泰中心东门对面),门诊全年365天,24小时
2、关于九价HPV疫苗接种年龄调整说明:目前我门诊未收到接种年龄更改通知,预约接种人群依旧为16-26周岁女性,若非此年龄段女性抢购后门诊暂时无法为您提供接种并会为您办理退款,请知晓。
2、本次预约为疫苗现货,付款成功后且出现核销二维码即为预约成功。(“我的”--“待发货”查看核销码,付款后若未出现核销码的视为预约失败,请联系售后)
3、特殊说明:若购买成功后订单界面,受种者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出现空白情况,视为无效预约,门诊将不予接种,后台会自动退款!
4、已接种过四、九价1/2 针剂的人群切勿购买三针剂链接!购买后视为无效且门诊将不予接种!如购买错误,请联系售后!
5、本次预约名额不可转让他人、信息填写不全、信息缺失、预约填写的接种人信息与线下接种人信息不一致,均视为预约失败。
6、预约成功后可直接凭核销码并持身份证在一个月内到指定门诊进行接种(预约接种人登记信息与核销人员证件须一致)。
7、平台上所有疫苗均为现货,请勿相信任何第三方软件及黄牛,请保障好您的资金安全。
8、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长安传控门诊所有。
温馨提示
距离新冠疫苗或其它疫苗接种后间隔超过14天即可接种,月经期间可以进行接种
疫苗接种问题请咨询:0311-68029817(长安传控门诊-365天提供服务)
购买问题咨询:0311-88827000 (仅限工作日9:00-17:00)
疫情防控提示: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请中高风险地区及14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群不要参与本次活动,参与预约的小伙伴请扫描场所码(绿码且未见异常即可)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及登记,特殊时期,请大家理解,谢谢配合!
》》石家庄4大项目新获5张预售证 涉及保利天汇、原河云墅等
近日,石家庄共有4大项目新获预售证,涉及项目包括云墅府、天禧华府、融悦府(南区)、天汇府(三区)。
云墅府新获2张预售证,该项目由河北石药世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位于丰收路北、体育大街西、北二环南、长丰街道办事处,预售楼号为13号住宅楼、15号住宅楼、16号住宅楼,预售总面积为35564.74㎡,预售证号为石行审预售许决〔2022〕125号、石行审预售许决〔2022〕126号,批准套数138套,批准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0月18日。
天禧华府新获预售证,该项目由石家庄中逸铁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位于东二环东、槐安路北,预售楼号为14号住宅楼,预售总面积为4755.28㎡,预售证号为石行审预售许决〔2022〕127号,批准套数36套,批准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
融悦府(南区)新获预售证,该项目由石家庄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位于万泉道108号,预售楼号为2#住宅楼、3#住宅楼,预售总面积为25757.66㎡,预售证号为2022716,批准套数250套,批准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
天汇府(三区)新获预售证,该项目由石家庄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位于桥西区东至石家庄车辆段,西至南长街,南至安华胡同,北至规划路和苏亚美晨,预售楼号为4-3号住宅楼,预售总面积为6791.21㎡,预售证号为石行审预售许决〔2022〕128号,批准套数42套,批准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
》》新华区发布征地公告 拟征收三旧村地建设北部片区基础设施
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3则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涉及大安舍村、大马村、岳村共计2.277公顷(约合34.15亩)土地,用于石家庄市北部片区城市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拟征收大安舍村位于东至大安舍村,西至大马村,南至大安舍村,北至大安舍村的土地,征收面积约0.0151公顷(约合0.22亩),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用于石家庄市城市基础北部片区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拟征收大马村位于东至大安舍村,西至岳村,南至大马村,北至河北兴岳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征收面积约0.6954公顷(约合10.43亩),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用于石家庄市北部片区城市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拟征收岳村位于东至岳村,西至鹿泉,南至岳村,北至河北兴岳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征收面积约1.5665公顷(约合23.49亩),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用于石家庄市北部片区城市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车主请注意!这些品牌和批次的车辆紧急召回!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介绍,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决定召回部分车辆。详见↓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风光ix7汽车
日前,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部分风光ix7汽车,共计2926辆。
召回原因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采用车内双拉解锁开启发动机舱盖的方式,但缺少“发动机舱盖未关闭”提示功能。发动机舱盖开启后若未被完全锁止,驾驶员在车内可能难以识别到该状态,极端情况下车辆行驶时发动机舱盖有被意外掀开的风险,影响驾驶员视线,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加装“发动机舱盖未关闭”提示功能,以消除安全隐患。
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受调查影响,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挂号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车主,用户可前往就近的东风小康汽车服务站进行免费召回维修。用户可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5551,获取此次召回的相关信息。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E级、AMG GT汽车
日前,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2年10月21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8年9月12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的部分进口E级、AMG GT汽车,共计1696辆。
召回原因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变速箱线束由于长度公差的原因,在线束安装后,受拉力影响可能会导致线束电气接头密封件分离,从而无法满足密封性要求。外部水汽可能会渗透进接头,造成电气接头短路。极端情况下,如果车辆长期停放可能导致热过载,不能排除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梅赛德斯-奔驰授权经销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车辆检修损坏的线束并加装线束辅助支架,以消除安全隐患。
梅赛德斯-奔驰授权经销商将通过挂号信等方式,通知有关用户此次召回事宜。用户可以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服务热线:400-818-1188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
》》我国新一代“人造太阳”等装置取得突破性进展
21日从中核集团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获悉,我国新一代“人造太阳”HL-2M“托卡马克”装置近日取得突破性进展,等离子体电流突破1兆安培,距离可控核聚变点火又近了一步,可在此基础上常规开展前沿科学研究。
中核集团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聚变科学所副所长钟武律介绍,新一代“人造太阳”HL-2M是我国研制的磁约束可控核聚变实验研究装置,它采用先进的“托卡马克”结构与控制方式,等离子体电流强度的设计能力可提高到2.5兆安培以上,等离子体离子温度可达到1.5亿摄氏度,规模和参数能力均超过以往,能实现高密度、高比压、高自举电流运行。
等离子体电流强度是“托卡马克”核聚变装置的核心参数,这种类型的核聚变堆必须要在1兆安培电流基础上稳定运行。达到这一条件对我国深度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及自主设计运行聚变堆具有重要意义。
》》或将上涨!油价调整于今天晚上12点开启
国内油价周期统计渐渐接近尾声,油价或将出现今年第12次上涨。当前累计涨幅为180元/吨,折算超过1毛5,连续8个工作日维持在上调区间,预测本轮油价将大几率出现上涨,朋友们提前加油哦!调价日期为:周一晚上12点(10月24日24时)!
10月20日,第8个工作日,预测累计上涨幅度为175元/ 吨,折算上涨幅度为0.13-0.15元/升,调整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24时。
》》因断交施工!石家庄市公交22路、36路等4条线路临时调整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知,西二环内侧辅路(育新路—槐安路)于10月21日23时至24日6时断交施工,届时公交22路、36路、368路、2环1路临时调整。方案如下:
一、22路临调方案
22路返回台头时由新石北路临时绕行城角街、新石中路、时光街复原线运行。新石中路北侧临时增设盛世御城北、新石中路西口站位。新石北路北侧临时撤销金石园区、西二环新石北路口、卓达院士园站位。
二、36路临调方案
36路开往博物院时由西二环临时绕行育新路、城角街、新石中路复原线运行。育新路南侧临时增设玉龙小区站位。新石中路南侧临时撤销西二环新石中路口站位。
三、368路临调方案
368路返回西良厢时由城角街临时绕行新石中路、玉兰街复原线运行。城角街西侧临时撤销玉成小区站位,育新路北侧临时撤销玉龙小区站位,西二环东侧临时撤销育新路西口站位。
四、2环1路临调方案
2环1路开往西二环方向时由西二环南路辅路驶入高架桥运行,由工农路出口驶入西二环辅路运行。西二环东侧临时撤销西二环新石中路口、西二环新石北路口、西二环槐安路口站位。
敬请广大市民留意。
》》最新消息!202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这些考点暂停举行
河北省统计局最新发布关于张家口、秦皇岛、邯郸考点暂停举行202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告↓↓↓
关于张家口、秦皇岛、邯郸考点暂停举行202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告
各位张家口、秦皇岛、邯郸考点报考人员:
根据相关市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举行张家口市、秦皇岛市、邯郸市考点202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原定10月30日举行),后续安排另行通知。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方式:张家口市 0313-8052691
秦皇岛市 0335-3032418
邯 郸 市 0310-3111333
河北省统计局
2022年10月21日
考生问答
一、问:暂停考试部分考点报考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调剂到我省其他考区或其他省份参加考试?
答:该项考试为全国统一组织,其他正常举行该项考试的我省其他考点和其他省份已按照计划安排就绪,无法进行调剂。
二、问:后续考试如何安排?
答:目前后续安排暂未确定,待确定后我们将及时在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告知,请予关注。如另行安排考试,仅限已经报名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参加,且无需再次进行报名、缴费,届时按网站告知按时进行参考确认、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即可。
三、问:我现在就不想参加考试了,是否能马上退费?
答:为便于与后续工作衔接,待后续明确是否组织补考后统一安排退费工作。
四、问:如果不安排补考怎么办?
答:如不组织补考,将对所有报考成功人员统一安排退费,已缴费用全额退还至原付款账户。
石家庄房屋托管找绘家青年公寓
绘家青年公寓——石家庄专业房屋资产管理服务公司。以自营+托管的创新形式盘活城市存量资产租赁资源,房源范围覆盖石家庄区域,管理房源超万间,旨在为租客提供美好的健康生活,为业主提供一站式保障服务。
联系电话:400-0311-054
0311-89610000/89690000